原标题:牢牢守住党章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记者 曹溢 实习记者 杨心怡
深化“三转”永无止境。面对改革后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新考验,如何防止和纠正专责不专“回头转”的情况,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为此,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和江苏省常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春福,请他们深入解读如何聚焦主责主业、恪守权责边界,把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得更加精准、务实。
需切实防止专责不专的问题
记者: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持续深化“三转”会面临哪些新问题、新考验?
张春福: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考验主要表现为:
一是部分基层纪委由于政治站位不高和人、财、物均由地方保障等原因,主动或被动参与招投标、征地拆迁等非主责主业工作。
二是辖市(区)党委及相关部门对纪委监委“三转”要求认识不到位,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存在惯性思维。比如,“网格化集成管理工作”不征求意见,直接发文将纪委监委领导定为小组成员。
三是职能定位不明和履责能力欠缺,影响“三转”成效。目前,监督任务专业性与人才储备不足之间的矛盾亟须解决。
过勇: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对深化“三转”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新考验。
第一,要防止在思想上对改革目的领悟不透。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准确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深刻领会党中央对改革作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正确认识合署办公的目的和作用,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要防止在行动上对主要职责把握不准。要切实防止和纠正专责不专的情况,深化聚焦主责主业、恪守权责边界。
第三,要防止在定位上对权力界限划分不清。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情况下,监督、审查、案管、审理相对分离,有效实现了相互制约的目标。因此,在实践中要十分注重权力界限的划分,明晰纪检监察权力运行的流程,避免出现混淆交叉的情况。还需要看到,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等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注重监督的基础上,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创新理念与方法提高监督工作有效性
记者:深化“三转”过程中,应当如何创新监督的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
过勇: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监督对象的大幅增加,这给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
第一,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督对象规模的扩大使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在具体实践中,要区分党员监督对象和非党员监督对象,还要排除一些领域中不掌握公权力的人员,进一步摸清监督对象底数、实时掌握监督对象情况,做到动态识别、精准确认。
第二,创新留痕监督方式。留痕监督就是在监督过程中,对监督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效记录,保证过程可追溯、可还原、可追责。留痕监督是提升监督效果的一种有效方式,它能够使权力运行全程可复原,强化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为问责提供倒查依据。
第三,探索构建大数据监督平台。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不仅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科技水平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同时也要更加注重从信息中提取有效数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律与趋势,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甚至对潜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预测。
记者:纪委监委应当如何把握好执纪与执法之间的边界?
张春福:要厘清执纪与执法的外延和内涵。按照纪在法前、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的要求,完善由纪入法、纪法贯通的指标体系,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厘清执纪与执法的界限。
要规范执纪与执法竞合时的处理。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记者:应当如何运用“四种形态”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机关“三转”水平?
过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源于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果的总结提炼,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在深化“三转”过程中,要进一步丰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一,推动“四种形态”运用到监察工作中。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四种形态”的运用推动监督执纪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也要应用到监察工作之中,并使其不断丰富完善。
第二,重视运用“第一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正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思想上有触动、行为上有改变。
第三,科学把握政策界限。纪检监察机关要更加精准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在深化“三转”中实现履职能力不断提升
记者:提升“三转”水平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张春福:从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看,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如何贯彻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还有待细化研究。
二是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能部门的权责。目前,对多条多项反映同一人的问题线索,往往由于职能部门权责不明,造成所涉问题不能集中方向和有的放矢,甚至出现一谈了之、函而无果的情况,缺乏警示效果。这就需要进一步厘清党风政风监督室、执纪监督室以及综合派驻机构的职责界限,有效整合资源,发挥“1+1>2”的效果。
三是要积极探索监察权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但赋予乡镇必要的监察职能目前还没有依据。因此,对乡镇监察权的赋予方式、程序以及如何行使要作出明确规范。
记者:您对推动“三转”水平提升,有哪些新期待?
过勇: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应当把“三转”推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不断深化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第一,在深化“三转”中实现纪委监委有机统一。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要不断推动机构、职能和人员全面融合,不断促进理念认同、思想认同、作风认同、文化认同,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有机运行。
第二,在深化“三转”中实现业务能力的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应当通过不断学习熟练掌握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既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又科学掌握法律制度,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能力。
第三,在深化“三转”中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对纪检监察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管是“三转”的必然要求。要坚决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行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本报记者 曹溢 实习记者 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