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潘圆圆
“小潘,有一个反映村干部套取大棚建设补助款的问题,明天要去与谈话对象见面,你抓紧熟悉一下情况。”前不久的一天晚上,室主任打来电话,安排给我这样一个任务。
对于刚转岗到区纪委监委不久的我来说,听到要去谈话,心里咯噔了一下:以前,我在区住建局纪检监察室工作,干的多是组织协调、整理资料的工作,几乎没有参与过问题线索的调查了解,我能胜任吗?
感觉到我的语气有些迟疑,室主任立刻明白了其中缘由,继续说道:“小潘呀,刚开始接触新工作有压力是正常的,你还年轻,要拿出一股跟自己较量的韧劲,认真去学习、适应。”主任的话虽不多,却给了我极大的鼓舞。
放下电话,我连夜赶到办公室翻出卷宗。原来,有村民反映,某村党支部书记以亲戚名义套取大棚建设补助款。初核时了解到,该村干部的亲戚是代替村民卫某领取补助款。熟悉了案情后,我又重温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章制度,做足功课。
第二天一早,按照约定的时间,我和同事一起到了谈话地点。
“你的亲戚周某某没建大棚,为啥上报的信息中,他有三个大棚?”我们开门见山,直指问题。
“2013年,乡里鼓励村民发展食用菌大棚,对于符合标准的,每个大棚给予5000元补助。卫某当时没有钱建大棚,向我亲戚周某某借了2万元。大棚建成后,由于卫某没钱偿还,便提出用补助款顶偿债务,让村里上报时直接登记成我亲戚的名字。他们俩商量好后,找到了我,后来村里就以我亲戚的名字上报了……”谈话对象回答说。
“政府发放的补助款,目的是鼓励群众发展种植业,他们俩却私下协商用来顶偿债务,作为村干部,你觉得这符合规定吗?”我接着问道。
“虽说是经济纠纷,但他们私下已经协商好了,作为一名村干部,为群众做好服务,及时解决问题,是我的职责,这没有什么不对啊!”
谈话对象显得满不在乎,看来他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怎么办?我沉住气,仔细回想纪律处分条例,里面有一条专门针对党员干部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他既是一名村干部,也是一名老党员,何不先让他学习一下纪律处分条例?
于是,我拿出随身携带的纪律处分条例,直接翻到了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根据情形可给予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说到这儿,我发现谈话对象脸上闪过一丝不安。我觉得突破的时机来了,趁机发问:“你为何要插手亲戚与卫某之间的经济纠纷?”
谈话对象吞吞吐吐地回答道:“由于卫某欠的外债多,我亲戚担心他还不上,便多次找我帮忙,想通过这种方式早点收回欠款。我心想这样做对他俩都没有啥损失,既领了补助款,又解决了部分债务问题,便答应了。没想到……”
“这件事看似合乎常理,但你没有正确履行组织赋予你的公权力,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上报村民获取补助的信息,是党规党纪所不容的……”我严肃地说。
最终,该村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送达处分决定时,他表示,要好好学一学党章党规党纪,把精神吃透,避免再犯这种无知的错误。
我第一次参与审查调查的案件办结了。在作总结时,我想到了这样一句话,“理无专在,而学无止境也”。其实,人生不就是不断学习、思考、成长,与自己不断较量的过程吗?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有坚定如铁的意志、敢于同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较量的勇气,还要时刻保持“新兵”心态,在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方面,不断同自己较量,努力提升履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
(作者潘圆圆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