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编者按:案件质量是“生命线”,案件审理部门在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应充分发挥“关口”“出口”“窗口”作用。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以打造“铁案”工程为目标,建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专家会商制度,落实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典型案例库,制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和重点罪名收集、审查证据指引,优化涉案财物移送与处理,实现纪法有序贯通、法法高效衔接。在案件数量增加、审查调查节奏加快的情况下,该市对案件质量的要求没有丝毫放松,实事求是、慎之又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牢牢守住案件质量这道关口,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达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即日起,本版陆续刊发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撰写的系列稿件,敬请关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案件质量,明确指出,各级监委调查的证据标准与刑事审判的标准要保持一致,比改革以前的案件质量只能更高、不能降低,移送给检察机关的是“成品”。重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陈雍多次表示,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构建“铁案”工程。保障案件质量是案件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也是安身立命之本,案件审理部门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关口”“出口”,必须切实履行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为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发挥众家之长,重庆市纪委监委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健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专家会商制度。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这一原则性规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具体化。
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结合实践对此规定进行了探索,形成一些有益做法。针对违纪违法、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建立了包括法律、经济、金融、科技等方面的综合性专家咨询库,目前库内专家六十余人,并制定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家会商办法(试行)》,为办案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政策规定问题、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了有效解决路径。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家会商的必要性
监察对象范围的扩大。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无禁区、全覆盖。监察对象范围扩大,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调查中涉及大量的专业技术问题、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等。比如,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涉及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问题,办案中需要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会商论证。
管辖职务犯罪罪名的增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监委机关对八十八个罪名行使管辖权。除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职务犯罪案件外,还包括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案件,比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违反职务廉洁等规定权力寻租,或者为谋求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定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等,对这些不常用罪名的查办,需要向有关专家咨询、会商论证。
确保案件质量的需要。在办案实践中,充分发挥专家会商制度的优势,重庆市纪委监委针对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职务违法犯罪等违纪违法犯罪实践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已邀请专家会商十五次,涉及案件事实、定性以及证据审查、认定等方面。比如,针对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人员立案调查,但对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争议较大,经专家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再比如,经专家会商,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与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斡旋受贿犯罪的适用疑难统一了认识。今年以来,重庆市各级监委已移送检察院起诉和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无退回补充调查情况,移送的犯罪事实均得到认定,检察院、法院对监委移送案件的质量、效率给予高度评价,制度优势逐步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三效合一”。
重庆探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家会商的基本做法
建立专家咨询库。在建立专家咨询库之前,经反复研究确定专家咨询库主要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高等院校、人社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或者行业中挑选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突出,具有较强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人员组成。在向推荐单位下发推选通知后,与推荐单位沟通所需人选条件,并委托市纪委监委派驻(出)该单位的机构审核把关,突出所选专家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明确专家会商范围。市纪委监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者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等方式向专家咨询库的有关成员咨询,形成书面咨询意见;对存在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分歧意见较大的,组织专家咨询库的有关成员进行会商论证,形成书面会商论证意见;区县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报请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歧意见较大的,市纪委监委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库的有关成员进行会商论证,形成书面会商论证意见。
严格启动程序。启动专家咨询、会商论证前,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提请专家咨询、会商论证报告,写明咨询、会商论证的具体问题、邀请人员等内容,呈报委领导审批后实施;启动专家咨询、会商论证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事项材料(涉密的匿名处理)送交专家咨询库的有关成员。
合理运用专家意见。开展咨询、会商论证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详细记录,整理形成咨询、会商论证意见,并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审签;咨询、会商论证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写明咨询、会商论证的意见建议,并对分歧意见进行研断后,呈报有关领导;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议案件时,应当将咨询、会商论证意见一并提交,作为决策参考;案件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咨询、会商论证意见入卷随案移送。
规范日常管理。专家咨询库建设、日常管理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承担,因工作需要或者专家咨询库人员调离、违纪违法犯罪等不适宜继续担任的,应当及时更新、增补专家咨询库人员。此外,还专门规定了市纪委监委为专家咨询库人员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专家咨询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要求。
不断优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家会商的构思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探索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家会商沟通机制。为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家咨询、会商论证意见的实效性,需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协调,提高专家咨询意见书、论证意见书的采信率。二是建立专家库成员“上讲台”制度。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利用业务培训邀请专家咨询库有关成员进行专门授课或者邀请专家举办专题讲座。
灵活运用信息化手段。一是依托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内网,探索建立专家会商工作群,对办案所需的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以及前沿问题、疑难案例等在群中及时发布实行共享,提高会商的质量和效率。与此同时,办案人员对疑难问题可以随时在工作群中咨询,案件审理部门派专人对专家的答疑解惑进行记录,适时编辑成册下发,以便办案参考使用。二是依托机关内网,在“典型案例库”专栏中对专家会商案例进行专刊,供办案人员查询、办案参考使用。(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