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绘图:林菲
罗某某,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原党工委书记。苏某某,该街道办事处原主任。2016年6月,该街道组织23人到四川成都考察。其间,有人提出到都江堰风景区参观,罗某某和苏某某未表示反对。
6月18日,罗某某因事提前返回。6月19日,苏某某带领考察团22人到景区参观游览。此后,该街道将此行开支的景区门票2310元在单位报销。
2017年4月,该区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双河街道存在违规组织公款旅游之事,经查属实。
2017年11月至12月,苏某某和罗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3名领导干部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他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违规公款旅游费用予以清退。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案例提供:重庆市荣昌区纪委监委 绘图: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