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廉话)
1.乐山市中区上河街道党工委原书记刘兰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017年7月,刘兰香在任上河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组织上河街道干部聚餐,并授意财务人员以“创卫工作加班餐”名义,将660元餐费在公用经费中报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8年5月,刘兰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660元予以收缴。
2.乐山市中区上河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办事处原主任黄俊宏违纪违法等问题。2017年7月至11月,黄俊宏在任上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期间,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并经其审核签字报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配合公安机关询问时,隐瞒自己党员身份,违反政治纪律;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隐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违反组织纪律。2018年5月,黄俊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撤职处分。